新加坡保險業不僅發達完善,更以審慎而有效的監管而聞名於世。
新加坡保險監管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負責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成立於1971年,是新加坡實質上的中央銀行,同時也是負責監控包括保險業在內的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,行政上向新加坡總理直接負責。新加坡在監管制度方面,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(IAIS) 的17項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為指導,不斷完善保險監管架構、宗旨和目標及措施。

1995年新加坡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,對外資進入保險業沒有額外限制。為適應開放的保險業市場發展,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確立了培育一個健全、富有競爭力且不斷追求進步的保險市場監管目標。具體的內容有:
一、實施審慎、有效的監管法規和政策,促進保險機構穩健安全運行,保障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;
二、營造良好的法律、稅務基礎和經營環境,以利保險業的持續發展;
三、促進保險業提升經營水平,強化保險公司內部治理;
四、構建以人為本、充分發揮員工潛能和富有凝聚力的保險監管體系
持續改進監管方式
新加坡自1980年代初即開始實行償付能力監管方式。隨著時間推移,新加坡保險市場的運行機制和外部環境發生了改變,因此償付能力監管也遇到了一些問題。為適應市場監管需要, 新加坡金管局研究制定了風險基礎資本管理框架(Risk-Based Capital, RBC)等新的監管方法和手段,逐步實現由償付能力監管(Solvency Margin)向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方式(Risk Based Approach, RBA)轉變,改變了原來對市場行為管理過細的狀況,為保險機構創造了一個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市場空間。這種新的RBC監管方法,可以全面衡量不同類型、不同管理水平保險機構的資產和負債風險,更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有限的監管資源,及時識別、監控和處置不同公司的風險。並根據該系統的風險識別和測算的結果,建立不同公司的風險預警系統並分別提出監管意見。

目前新加坡正在就RBC方法的加強版RBC2徵詢廣泛的意見,以求更加有效審慎地監督保險業。2014年3月,金管局發佈了《RBC2咨詢2》,提出了43項改革措施以及16條問題,共包括資本要求、可用資本、監管介入級別、資產負債評估、全面風險管理及實施時間表等六大部分。RBC2將使用與銀行業巴賽爾III相同的方法認定可用資本。金管局已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指引,決定引入風險及償付能力自評估(ORSA)。
積極完善監管法規
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是亞太地區監管變革的先行者,在監管立 法中採取了意見徵詢的方法。近年來,MAS就廣泛的監管問題發佈了若干徵求意見稿,並最終形成法律。亞太地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管機 構和保險公司密切關注新加坡實施的變革,因為這些變革可能成為亞太地 區其他國家未來監管變革的先例。」————KPMG畢馬威,《變革當中的保險業監管開啓新旅程 2015 年4 月》

不斷強化協會作用
保險行業協會也在新加坡保險業監管中有很重要的作用,負責對保險機構的日常性監管,比如市場行為自律、代理人的市場准入和保險投訴處理等。新加坡保險業按機構類別建立了健全的行業協會組織體系,分別成立了普通險行業協會、壽險行業協會、再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經紀行業協會等。各協會注重解決客戶的問題,維護客戶的權益,支持並促進成員公司的永續健康發展。根據行業協會的通則,各成員公司的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對公司的—切經營行為包括代理人的職業操守出現的問題,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


如此便形成了政府監管、公司治理、市場競爭、協會約束四位一體的有效監管體系,而這樣的監管體系正是新加坡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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